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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月1日,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知,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,全文如下——
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
管理工作的通知
郑政办〔2025〕13号
各开发区管委会,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,市人民政府各部门,各有关单位:
为推动郑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,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,根据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(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)、《郑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等有关规定,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强化住房出租管理
出租住房应严格遵守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须符合以下要求:原则上,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超过2人,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4.5平方米,但有法定赡养、抚养、扶养义务关系等特殊情况的除外。
二、强化市场准入管理
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转租住房达到10套(间)(含)以上的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。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,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注明“住房租赁”等规范性表述;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,经营范围应当注明“房地产经纪”等规范性表述。
三、强化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
住房租赁企业从事转租业务的,应遵守《条例》相关规定,按要求开设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。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的租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,收取的押金金额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,并按照规定通过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。
押金托管和租金监管的具体规定,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。
四、强化租赁行业信用管理
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、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诚信管理,将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建立住房租赁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,完善住房租赁从业主体信用档案,综合应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,实施分级分类监管,强化评价结果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实效。
五、强化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
商业、办公、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租赁管理按照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执行,有关合同备案、日常监管等工作由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负责落实。
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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